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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艺术职业学院

公办 专科 已关注:113人 关注
安徽/合肥     类型:艺术类     创办时间:1956     主管部:安徽省     院校人气:128633
校训:勤奋、感悟、励志、创新
占地面积:170亩
住宿条件:四人间、六人间、空调、热水、独卫、

学院简介

安徽艺术职业学院是省属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艺术院校,办学历史悠久,前身为创办于1956年的安徽艺术学校,1958年升格为安徽艺术专科学校,1959-1963年成立全日制本科院校——安徽艺术学院;1996年与安徽大学联合创办安徽大学艺术学院;2003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安徽省电影学校并入,...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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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动态

关于2019年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模块七)美术专业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12-14     浏览量:97

安徽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模块七)美术专业即将开始,安徽艺术职业学院提醒广大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一、模块七考试省统考时间:

日期 时间 科目
2018年
11月25日
8:00—11:00 素描
11:15—11:50 速写
14:00—17:00 色彩

    二、考试地点:安徽艺术职业学院丹霞路校区(合肥市经济开发区丹霞路8号)
    三、考场规则
    1. 请及时浏览考点院校网站查询考试安排相关信息。
    2.请考生于11月24日下午三点后至考点学校实地查看考场位置,并认真阅读、学习考场外张贴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考生诚信承诺书》等有关内容。
    3.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4. 考前40分钟凭《身份证》、《准考证》在考场前门入口处排队等候,依次进入考场,并接受考试违禁物品检查。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5. 考生入场,除考试规定的用品和用具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数码相机等摄录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6. 进入考场后,对号入座,并将本人的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面上,以备监考人员核验。
    7. 领到答卷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粘贴本人条形码,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凡漏贴、错贴条形码,漏填、错填信息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8. 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9. 迟到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10. 在答卷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考生必须按试题要求完成答卷,不得增加或减少考试内容;严禁标画与试题无关内容;画作不得覆盖、污染条形码标签;要求写生的科目不得默画。试卷未明确说明的,完成后不允许在画面上喷洒任何固定液体。
    11. 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摄录考试有关内容。
    12. 素描、速写两场考试间隔期间,考生不得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
    13. 考试期间不允许上厕所。生病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上厕所,经核实后,须由同性监考员全程监督。
    14.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卷、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15. 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16. 考生同时须遵守考点的其它相关规定。
    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五、考生诚信承诺书
    安徽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考 生 诚 信 承 诺 书
    一、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须事先知晓、认可并遵守考试规则和纪律,应认真阅读《考试规则》,了解考试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节录)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3号>修正)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
    对考生在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考生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将作为诚信记录载入其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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