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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作者: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时间:2023-06-27 浏览量:152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2023年自主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自主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450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天河校区北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297号;邮政编码:510520
天河校区南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道龙林中街2号;邮政编码:510520
海珠校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沙路15号;邮政编码:51022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自主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自主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自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部门等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自主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本校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报考本校自主招生的所有报考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2〕6号)普通高考报名条件规定,并参加了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
第十六条 报考本校普通自主招生专业的应、往届中职(含中专、职中、技校)毕业生,不限中职阶段就读专业,须取得的职业资格(技能)证书,证书种类不限。
职业资格(技能)证书一般包括以下证书:(1)广东省教育考试院颁发的专业技能课程等级证书;(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省级(含)以上行业学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4)国家开展试点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X证书);(5)其他行业认可度较高的证书。
第十七条 本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通过普通自主招生招收的学生,不得转学。通过普通自主招生考入本校的中职应往届毕业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 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学生不得转学,不得转专业,原则上不得转入同一专业普通班;试点班学生因应征入伍、生病等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休学、复学后,本校和试点企业没有继续开展试点的,经学校、试点企业和学生协商一致,可按学校有关规定,转入同一专业普通班学习。
第二十条 被本校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夏季高考本科层次院校的录取,但不能参加夏季高考专科层次院校的招生录取。考生参加夏季高考被本科院校录取后,自动取消本校录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 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核方式,其中“文化素质”统一采用2023年2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考试,且3门科目成绩总分(下称“学考成绩”,满分值为450分);职业技能考核主要对考生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采用“网上职业适应性联合测试”(以下简称“网测”,满分值为100分)。
第二十二条 拟报考本校“学考成绩+网测”考核方式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东省2023年高职自主招生网上报名系统”选择相应报考专业,先网上缴费后进行预约测试,按照预约时间在网上观看专业大类视频及完成测试。测试完成后可打印“网测”成绩单,并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考生“网测”成绩情况,选择相匹配的专业志愿进行填报。
第二十三条 本校根据报考考生的专业志愿及成绩情况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拟录取普通高中考生的文化素质考核成绩(即学考成绩)不得低于100分;拟录取“学考+网测”考生的“网测”考核成绩不得低于60分。
第二十四条 面向中职毕业生实行“文化基础(含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的考核方式,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考核的权重比例为4:3:3。中职考生入学测试总分满分值为500分,其中综合文化知识考试满分值为200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满分值为150分,职业技能考核满分值为150分。
第二十五条 本校面向中职毕业生招生自行组织文化基础考试及职业技能考核。中职考生文化基础考试的考试内容涵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常识、汉语言写作基本能力、专业综合理论等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用性知识要求。考生报考前,须查阅本校在招生网站和招生微信公众号公布的《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职自主招生考试考试大纲》(适用于应往届中职考生)。
第二十六条 报考本校普通自主招生专业的应往届中职毕业生,不限中职阶段就读专业,须取得职业资格(技能)证书,证书种类不限。且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职业技能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校依据招生计划,根据考生合成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拟录取中职考生的文化基础考核成绩不得低于考核满分值的40%;拟录取考生的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不得低于考核满分值的40%,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普通高考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
第二十八条 本校普通现代学徒制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核方式,主要侧重于职业技能考核,由学校自主命题、自行组织实施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考核,择优录取。“文化素质”及“职业技能”测试满分值合计100分,其中文化素质考核内容分值为40分,职业技能考核内容分值为60分。考生报考前,须查阅本校在招生网站和招生微信公众号公布的《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自主招生考试大纲》(适用于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考生)。
第二十九条 本校拟录取的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考生考核成绩不得低于考核满分值的40%。
第三十条 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班拟录取考生应在录取前与合作企业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且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涵盖录取学生学习期间。
第三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函〔2013〕3号)等文件精神,本校自主招生专业招收的免试生,应为获得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相关专业赛项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学生,招收人数不限。免试生职业技能大赛专业应与自主招生专业对口。经本校核实资格、公示无异议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免试录取,本校招收免试中职生专业及免试考生获奖要求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三十二条 考生文化素质基础及职业技能考核成绩,在本校招生网站和招生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第三十三条 考生考核成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办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办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三十六条 本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23年自主招生工作。本校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自主招生各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文化基础考核成绩、职业技能考核成绩、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经本校自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九条 自主招生录取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中专、职中、技校)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职业资格(技能)证书、职业大赛获奖证书等,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四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四十一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普通类(文科)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普通类(理科)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涉农类专业学费5130元/生·学年;住宿费700-1200元/生·学年。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7032191
传真:020-87031813
电子邮箱:gdstyzsb@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sty.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dsty.edu.cn/
第四十四条 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党政办公室、纪检室
联系人:杨老师
监督电话:020-88521659
电子邮箱:gstdzb@163.com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2023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授权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