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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来源: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 作者: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信息管理员 时间:2022-04-25 浏览量:357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坚持在保证充足生源的前提下扩大优质生源比例,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加招生透明度,提高学校招生工作的质量、水平和效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指的招生工作,是指经省教育厅批准并正式下达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或校长任组长,学校主管招生就业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成员为招生就业处、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室、保卫处、财务处、后勤保障处及各系、部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二)确定学校招生工作目标。
(三)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招生就业处为学校常设招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省教育主管部门、招生部门及学校有关招生的各项规章制度、文件要求和相关招生工作要求。
(二)负责拟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
(三)做好学校招生宣传策划、计划管理、录取等工作。
(四)审核新生入学资格,做好未报到考生的处理工作。
(五)做好生源统计及质量分析,撰写年度招生工作总结。
(六)研究、处理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规划招生结构与发展步伐等。
第五条各系、部主任为本系、部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招生工作联络员负责本系、部招生日常工作,统筹本系、部的招生宣传、接待与咨询工作。
第六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结构、就业率等为依据,在教育厅下达的总计划内,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校可以根据各省、市、自治区关于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各专业招生计划和投档考生实际数量,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八条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划拨招生宣传、差旅等项目费用。招生经费应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做到开支规范、帐目清楚,并接受监督审计。
第九条招生宣传工作由招生就业处统筹安排,学校相关部门及系、部协助配合实施。宣传的主要途径有:
(一)网络。招生就业处会同宣传部、学校办公室、教务处根据学校校园网的建设情况,督促各系、部、处室审核上传网页内容并及时上网更新。密切关注网络安全,避免黑客借助网络平台发布不当信息。同时,选择与招生相关的网站进行学校网站链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
(二)报刊杂志。招生就业处负责每年在高考杂志以及其他的报刊媒介发布学校招生相关信息,提供有知名度、有影响力的文字资料。
(三)招生简章。招生就业处在每年五月份前,印制好普通专科招生简章,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学校。
(四)外出宣传。每年招生就业处会同各系、部、处室在招生前的关键时段,如高考、艺考、公布成绩填报志愿及录取前,深入到市、县及相关中学进行招生宣传。
(五)接待咨询。招生就业处对参与招生咨询接待人员进行培训,统一宣讲标准和要求。从高考开始到录取结束期间,招生就业处和各系、部要安排专门的办公室、专业教师进行招生接待,解答家长和考生的咨询。
(六)精准宣传。对新设专业及其它相关专业可单独建设网页、单独印制招生宣传单,直接到相应专业生源充足的中学进行宣传发动。
第十条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相应艺术联考、体育联考、技能考试和全国文化统考后,成绩达到我校当年(当地)投档分数线,身心健康者,即具备录取到我校学习的资格。
(一)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关于高职高专批次录取分数线的规定和要求,根据专业志愿优先,分数由高到低的原则,依据考生投递的电子档案,择优录取。填报同一专业志愿且分数相同的考生,则根据相关规定和考生电子档案,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二)省外艺术类专业,考生在文化课分数和专业考试分数都达到当地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专业考试分数由高到低进行录取。若考生专业考试分数相同,根据考生的电子档案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三)省外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课分数和专业素质分数都达到当地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专业素质测试分数由高到低进行录取。若考生专业素质分数相同,根据考生的电子档案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四)若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没有被录取,则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序号,择优录取到其所填报的其它专业。
(五)对所报专业志愿不能录取的考生,则根据考生是否服从调剂,安排至其它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六)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办对于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考生,进行加分或降分投档。
(七)凡填报我校志愿并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学校对考生档案进行提档,不退档。
(八)违规报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投档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九)对不符合相关专业体检要求或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投档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十)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凡在招生录取期间,对未正式办理预录取手续而提出退档的考生,遵照如下要求办理:
(一)凡要求退档的考生,必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学校招生就业处。
(二)招生就业处根据考生书面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办理退档手续。
(三)退档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为维护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政策和纪律的严肃性,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要求及省高招委、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录取通知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录取通知书统一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印制、核发并加盖学校招生录取专用公章。
(二)招生就业处须有专人负责录取通知书的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核发、统一保管。
(三)录取通知书发放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统招录取新生。
(四)一经发现有滥发录取通知书行为,纪检监察室坚决予以查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招生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学习招生工作文件,掌握招生政策,熟悉招生业务,严格按招生政策办事,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的招生录取原则,不得违反招生规定。
(二)服从组织领导,听从统一指挥,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推诿、贻误工作。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行省纪委、省高招委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
(四)严肃认真地做好各个环节的招生工作,做到工作认真,细致准确。
(五)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经请示领导,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
(六)严守招生工作机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未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任何人不得提前向考生、家长和向社会泄露、公布。
(七)热情接待考生及家长来访,耐心解答询问质疑,虚心听取相应的意见和批评。
(八)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考生或相关关系人做出违规承诺,不得接收未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入校学习。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省招办《网上录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认真执行招生计划,细心审阅考生档案,慎重提出退档名单。
(三)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招生工作纪律。
(四)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得泄露招生录取信息。不准在录取现场私自接待来访人员。不准带与招生录取无关的人员进入封闭的录取场所。
(五)录取人员必须按录取工作日程安排,准时参加各项工作,中途不得随意换人。
第十五条 录取场所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省教育厅统一要求,网上录取现场采取封闭式管理,将严格门卫制度,进出现场必须凭招生录取工作证,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录取现场。
(二)自觉维护录取现场秩序,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哗,注意防火、防盗,自觉保持录取现场卫生。
(三)录取工作人员要佩戴工作证,凭证进入录取现场。
(四)爱护录取现场计算机和网络设备,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拆卸,不得在录取用计算机上安装或卸载任何程序,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内的软、硬件配置,不得对网络设备随意更改、拔插。
(五)加强网上录取安全技术防范,定期开展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建立教育网等双网络信息通道,使用网络专线,配备应急电源,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六)不得在录取现场内操作超越自己权限的任何数据,严格杜绝工作人员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七)网站发布信息要定期比对校验,严防数据泄露和篡改;实时进行关键数据备份,并由专人保管备份数据。
第十六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一)复查内容:录取通知书上考生姓名有无涂改或其它异样迹象;新生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是否与考生电子档案相关信息一致;录取新生本人是否与考生电子档案、准考证中的照片一致;新生入学后所填写的有关材料的字迹、内容是否与考生档案中本人填写材料的字迹内容一致;录取新生享受优惠照顾的内容是否属实。
(二)复查办法:在招生就业处的统一指导下,根据省招办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相关文件要求,由新生年级班主任、辅导员逐个审查考生档案,并与新生入学后填写的学生卡片对照。复查中发现并查实的新生入学资格不符或冒名顶替等违纪舞弊考生,将上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予以处理,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每个招生年度结束,招生就业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一次招生工作考核与总结。
第十九条学校各系、部、处室可根据本章程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一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