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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来源: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作者:考哪儿 时间:2023-06-20 浏览量:129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我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普通高考大专招生录取。
第四条 学院全称: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性质: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是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六条 学院代码:4153014619
第七条 办学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万峰街1606号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参与和指导学院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进展过程进行督导,确保学院“阳光招生”,完成好招生工作任务。
第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招生章程、实施办法、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招生计划,并讨论决定招生工作及其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和复查、制定招生章程及其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赴各州、市招生工作组,负责所在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录取工作组,负责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当年颁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艺术类考生高考填报我校美术类专业的须通过我省美术类专业统考,获得相应层次的合格证。
第十六条 身体有残障的考生,要求生活能够自理。重度智力障碍、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的考生不在招生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采取远程异地录取,实行“招办执行,招生领导小组监督,学院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对于进档普通类考生,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艺术类考生,按照文化过线,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志愿顺序依次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退档原则: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按照要求学院提档后不退档;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所报专业志愿均已录满情况下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体质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规定予以照顾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加上照顾分后的总分数对待。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接到经省级招办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单后,由院招生部门向已录取考生寄送由院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按照云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规定标准收取下列费用:
(一) 学费:5000元/年
(二) 住宿费:450元/年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资助标准为: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省政府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为一等每生每年3800元;二等每生每年2800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云南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方式
(一) 联系电话:0871-68223279 0871-65919710
(二) 传真:0871-68223279
(三) 网站:http://www.yntjzy.cn/
(四) 电子邮箱:23635740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