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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来源: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时间:2022-05-10 浏览量:32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长 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全面审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委监委、教育主管部门、 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学制:3 年。
第八条 办学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 9 号。
第九条 学校直属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国标代码: 13266;法人代表:熊绪。
第十条 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 源状况和社会需求,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总额制定 2022 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2022 年 37 个招生专业,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水利水电工程智能管理、 智慧水利技术、水文与水资源技术、水生态修复技术、光伏工程技术、发电厂及电力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数字媒体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工程测量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电梯工程技术、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建筑动画技术、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市场营销、大数据与会计、 现代物流管理、移动商务、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2022 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参加湖北省组织的 技能高考、单独招生及“3+2”中高职分段制转段考核的中 职毕业生。
第十三条 考生录取执行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 工作委员会划定的录取资格线。
第十四条 所有专业对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外语语种 不限,不加试。
第十五条 按投档规则档案投进学校的考生,学校按照 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设置专业 级差。
第十六条 满足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确有特 殊原因需要调整专业的,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新生报到时 可以有一次申请调整专业的机会。
第十七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 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 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达到毕业标准, 颁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教育部学信网 可查询。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的学费及住宿费严格按照 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 学 费:5000 元/年/生。 住宿费:1080 元/年/生。
第二十条 在校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 金(8000 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 元/年)、学校 奖学金(3000 元/年)。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可申请国家助 学金(一等 4400 元/年、二等 3300 元/年、三等 2200 元/年);
(2)可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
(3)可申请生 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标准原则上为“学费+住宿费”(最 高额度 12000 元/年),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承担。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可申请应征入伍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5000 元/年)。
第二十三条 退役入学、退役复学的在籍学生,可享受 国家助学金(3300 元/年)和申请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 学生国家教育资助(5000 元/年)。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 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 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招生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 9 号
邮政编码:430212
电话:027-87933331 87933332
传真:027-87933332
咨询 QQ:800866399
第二十六条 来校路线:乘地铁七号线到大花岭站自 C 出口出;乘公交 905、908 到文化大道星光大道口站、901 到 新华街站下即到。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委托招生与 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