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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七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生源省份招生政策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加分投档的,承认其加分成绩,认可降分等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进档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统一高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分、语文和数学2门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最高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上述所比成绩全部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先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者则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对于未进行高考改革的省(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进档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参加对口高考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对口专业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只在河北省招生,考生专业成绩须使用河北省相关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认可河北省投档规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录取;对于同分考生,则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仍相同,则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我校所有专业对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课程均为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