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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录取原则
第九条 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严格遵守贵州省招生部门的招生录取相关规定,在省级招生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我院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应填有我院志愿,考生按自愿选择填报。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择优录取。若总成绩相同,优先录取去除政策加分后成绩高的学生。
第十二条 专业调剂实行按自愿和成绩排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学生,将其调录到相近专业或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按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201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及以上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