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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七条 招生机构、录取规则
(一)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二)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原则与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开选才的原则。
(三)按照考生报考学校的志愿,根据考分从高到低先后录取,即先录取考分高的考生,再往低的考分顺序录取,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空额计划调剂到相应专业,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艺术类专业录取根据投档考生(专业成绩达生源省美术类省考专科线,文化成绩达生源省艺术类专科批次线)总分从高到低录取,总分相同以文化分高优先录取。
(四)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加分的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
(五)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 执行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七)学校不限定考生所学外语语种,只提供英语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