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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二十三条 考生总成绩计分办法
1.普通类考生:总成绩=文化素质考试成绩*40%+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60%。
2.对口类考生:总成绩=文化素质考试成绩*40%+职业技能测试成绩*60%。
第二十四条 我校录取时普通类考生和对口类考生相互独立,分开进行,等比例录取,互不影响。
第二十五条 普通类考生和对口类考生均依据考生报考的第一专业志愿,按照报考该专业的相同类别的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当考生所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不做专业调剂录取。当考生折合总分低于60分,不予录取。
当遇到专业录取最低分考生成绩相同时:
1.普通类考生依次按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文化素质考试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英语成绩进行排序,若仍相同,则超计划的同分考生均不予录取。
2.对口类考生依次按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文化素质考试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英语成绩进行排序,若仍相同,则超计划的同分考生均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按上述规则拟录取结束后,如个别专业仍有剩余计划,经我校单独考试招生领导小组研究批准,我校有权对这些专业的剩余计划进行调整处理,对剩余计划的调整处理情况,我校将第一时间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录取规则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后确定的拟录取名单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