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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在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下,严格按照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录取政策开展录取,我校认可各生源省份加分、优录政策,根据各生源省份投档总成绩,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各省排序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对不同投档方式的处理:(一)对非平行志愿投档:按“专业清”方式分档录取,即优先考虑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将所有填报该专业的考生按照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录取,直到录满该专业的招生名额。如果第一专业的招生名额已经满额,则按考生后续志愿录取到有剩余计划的专业。若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有剩余计划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二)对平行志愿投档:根据模拟投档生源情况,学校在正式投档前可按政策调整专业计划。如果第一专业的招生名额已经满额,则按考生后续志愿录取到有剩余计划的专业。若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有剩余计划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对按单一专业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招生政策审核考生档案,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对按专业组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在专业组内按“专业清”方式分档录取。
第二十条 本校各专业招生不限考生考试类别(其中,选科模式为“3+3模式”的省市考试科目要求为“不提科目要求”;选科模式为“3+1+2模式”的省市首选科目要求为“物理或历史均可”,再选科目要求为“不提科目要求”),不设男女生比例限制,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 关于录取专业对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