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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学校可予以加分录取:
1.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加20分投档。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录取时加5分投档。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投档。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计分原则:考生总成绩由合格性考试、学校文化考试及特长生加试三项成绩构成。其中,合格性考试成绩满分100分,1门合格折算为10分,1门不合格折算为5分;学校文化考试满分200分,采用文化考试方式;特长生加试成绩按照第十四条得分计入总成绩。
(2)划线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总成绩划定录取控制线。
(3)录取原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分的考生按语文成绩排序,再相同者依次看数学和外语成绩。
(4)学校根据录取原则预录取,拟录取考生名单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后,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特长生招收办法
1.艺术和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包含在提前招生总计划内。
2.报考我校艺术和体育特长生的考生,除按照正常流程报名、参加文化测试外,还须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艺术和体育特长生加试。体育特长生招收项目为: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田径等项目,艺术特长生招收项目为:声乐类和舞蹈类。艺术、体育加试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报名条件及时间安排详见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告)向我校提出加试申请。
3.艺术和体育特长考生加试通过的考生,录取时根据加试成绩情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等折算分值为50分、B等折算分值为30分、C等折算分值为20分、D等折算分值为10分,计入录取总成绩。具体等级评定根据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的加试考核办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