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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一)报名、考试、填报志愿等流程按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并通过由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
(三)录取过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认真贯彻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委监督。
(四)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根据我校办学实际,新生入学后仅以英语实施公共外语教学。
(五)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同一志愿的考生,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按文化(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具体录取规则为:
1.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以考生的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进行录取。
2.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尊重考生的专业志愿,实行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如第一志愿专业落选,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和意愿按志愿顺序录取,各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3.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在体检、文化考试与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4.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能录取,对服从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5.其它招生要求和录取规则按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考办公布的招生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6.被我校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考办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写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办理相关入学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