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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在河南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的录取原则择优选拔新生。
2.对于进档考生,实行“志愿清、专业清”录取规则。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能录取,依次考虑所报其他专业。总成绩相同的考生,中职类专业依次按语文•英语(合卷)、数学成绩排序。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能录取时,如服从调剂,可调剂到其他专业。不同意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退档原则:对不服从调剂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宜录取的考生,学校给予退档。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