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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一)录取原则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实行由学校负责,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 择优录取"的原则。
为确保生源质量,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要求,经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分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类别,合理设定最低录取资格线,低于资格线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录取规则
1.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按照考生综合成绩分专业进行排序(综合成绩相同者,优先录取素质测试分高者),优先录取第一 专业志愿考生; 第一专业志愿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递补录取;若专业志愿仍未录取满额时,从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录取。
2.退役士兵类录取规则:分专业按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技术技能类考生(指报考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等) :分专业按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三)免试录取
符合本章程第四章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考生,网上报名后可向我校提交免试入学申请,资格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进入对应专业学习(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只能选报1所院校)。
专业计划调整规则
第二专业志愿仍未录取满额,同时无调剂志愿考生,剩余专业计划根据学院办学实际条件、 专业发展规模, 科学分析师资状况及 考生家长对专业认同度的基础上,结合考生志愿进行及时调整。未完成的单招和综评招生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录取时使用。
录取公示
(一)拟录取名单在第一一时间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
(二)拟录取名单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查并办理录取手续。
(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复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四)根据省教育厅管理规定,凡被我校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考试及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