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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和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的组织实施下,严格按照生源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所规定程序,坚持“学校负责、省招生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新生根据在生源省 (自治区、直辖市) 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采取“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录取专业。对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规则是: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外语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退档原则对不服从调剂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宜录取的考 生,学校给予退档。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和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男女比例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