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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考试成绩及录取办法
我校采用“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等对考生进行考核,不再进行校测。
1、考试成绩
2、录取办法
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分专业类别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合格性考试成绩1门“合格”折算为10分,不合格折算为5分。如总分相同,则按依次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单科折算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择优录取。
加分政策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学校可予以加分录取。
1、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加20分投档。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录取时加5分投档。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投档。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