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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六条 我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办相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对入学申请者依据计划数、按照“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到低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
对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依照志愿按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所有考生均满足第一专业志愿。
第十七条“普高生”综合评价总分=高中学业水平折算成绩(300分)+职业适应性成绩(300分),总分600分。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赋分方法:学业水平考试包含思想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6个科目,每科满分均为50分。总分300分,每科分为A、B、C、D等级,依次赋予50分、45分、40分、35分。
第十八条“三校生”或“高中同等学力人员”综合评价总分=文化素质测试成绩(300分)+职业技能测试成绩(300分),总分600分。
第十九条 总体淘汰率不低于参加我院测试考生人数的3%。
第二十条 学院开设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