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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六条 录取规则
(一)普通高考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指标,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
2.录取原则:根据有关省份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顺序的原则录取。
3.确定专业原则:对于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专业。如遇分数相同,再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是:文史类:①语文;②数学;③文科综合;理工类:①数学;②语文;③理科综合。当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录取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可调剂到没有满额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4.高考享受政策加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机构或高考招生管理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