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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1.我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春季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我院2022年春季高考招收中职毕业生所有的专业兼收管理服务类和工程技术类考生。
3.院校志愿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档”的规则进行,即:计算机投档系统先对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依次检索每个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若考生同时符合我院和其他院校的投档条件时,我院录取志愿序号在前的考生。若考生只符合我院一所院校的投档条件,则直接投档到我院。平行志愿均实行一次性投档,如考生因身体条件、所报专业等不符合我院录取要求而被退档时,该考生电子档案将不再投向其他平行志愿院校。
4.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志愿录取分数,既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5. 录取照顾政策按照《天津市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津教委〔2015〕11号)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变化以主管部门的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6.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7.本院在接到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1.我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春季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院校志愿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档”的规则进行,即:计算机投档系统先对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依次检索每个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若考生同时符合我院和其他院校的投档条件时,我院录取志愿序号在前的考生。若考生只符合我院一所院校的投档条件,则直接投档到我院。平行志愿均实行一次性投档,如考生因身体条件、所报专业等不符合我院录取要求而被退档时,该考生电子档案将不再投向其他平行志愿院校。
3.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志愿录取分数,既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4. 录取照顾政策按照《天津市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津教委〔2015〕1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变化以主管部门的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5.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6.本院在接到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