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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六章 录取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高校单招录取体制,在“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监督下,负责本校的单独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录取规则
(一)学校根据文化成绩的40%,职业技能考试成绩的60%计算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排队确定“预录取考生名单”。“具有实践经历人员”按面试满分100分计算成绩,按最终成绩排队确定“预录取考生名单”。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职业技能考试成绩较高的优先录取。
(三)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以专业志愿、分数顺序择优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如服从专业调剂,则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四)“预录考生名单”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办理高校单招正式录取手续。
(五)根据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由学校负责寄发录取通知书。
(六)录取学生数据,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上报教育部进入高校学生学籍库。
(七)被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也不能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系列其他形式的考试和录取。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凡在单独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