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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五条考试计分综合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2,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200分。总分400分。
第十六条心理测试和面试部分按照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要求,综合考虑招生计划、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成绩,按考生志愿划定录取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分数相同的考生,按职业技能测试中的项目依次排序。另外,对于心理测试不合格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对各专业志愿投档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规则。
第十八条4月12日前学校完成拟录取工作,并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办并办理录取手续。凡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今年后续普通高校招生统一高考、技能高考以及其他考试和录取,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也不办理退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