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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考生电子档案的投档比例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办的招生政策规定,平行志愿的投档比例一般为1:1,顺序志愿的投档比例一般为1:1.2。
第十四条 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特殊专业除外,详见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部分专业建议符合以下身体条件要求的考生报考:
(一)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考生身高不低于155cm,身体健康,听力正常,无口吃,无传染性疾病,无肢体残疾。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9及以上(或者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到5.0及以上),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无红绿色盲。
(二)航海技术专业:考生身高不低于160cm,身体健康,听力正常,无口吃,无传染性疾病,无肢体残疾。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9及以上(或者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到5.0及以上),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辨色力正常,无红绿色盲。
第十六条 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录取时,考生成绩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
第十八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高考成绩(含加分)为准,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级差。高考总分(含加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的志愿成绩同分排位确定专业录取顺序;投档时如无志愿成绩同分排位的省份,高考总分(含加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优先录取。
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的,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可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政策和规定,调剂至其它志愿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作退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