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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五条 考试计分综合成绩=文化素质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其中文化素质满分 200 分(考试科目包括语文80分,数学80分,英语40分),职业技能测试满分200分(考试科目包括专业技能测试150分,心理测试50分)。合计总分400分。
第十六条 取得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中职毕业生,报考对应或相近专业时,可在专业技能测试部分加分(技师证书加80分,高级工证书加50分,中级工证书加30分,直至该项满分为止)。心理测试按照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要求,综合考虑招生计划、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成绩,按考生志愿划定录取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分数相同的考生,先按照文化成绩总分排序;若文化成绩总分相同,再按语文、数学、英语成绩依次排序,如还相同,按职业技能测试中的项目依次排序。另外,对于心理测试低于20分的考生将不予录取。对各专业志愿投档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