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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六条“普高生”及“同等学力的考生”和不具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生总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三校生”总成绩=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性测试,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以不低于实考人数3%的淘汰比例,确定预录取人数。
1、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第一志愿专业录取。
2、对于总分相同考生,按照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七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