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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总成绩计算方法
综合评价总成绩为600分。
对于具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普高生综合评价总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折算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
对于“三校生”及其他不具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生综合评价总成绩=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
第十六条 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综合评价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以不低于实考人数3%的淘汰比例,确定录取人数。综合评价总成绩相同时,依次参考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文化素质测试成绩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折算成绩。专业划分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先后顺序,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录取专业,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满足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由此产生的计划差额参加递补录取。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