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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一条 学校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的考生,中职类专业依次按语文·英语(合卷)、数学成绩排序;教育类专业依次按语文(幼师语文)、数学(幼师数学)成绩排序;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其成绩在可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及外语语种。各专业教学使用外语语种为英语。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经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可、公示并已计入投档成绩的加分项目,我校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