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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加分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我校可予以加分照顾录取:
一、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加20分。
三、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录取时加5分。
四、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录取规则
一、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
二、报考音乐教育专业的考生须获得省音乐专业统考合格成绩;报考美术教育专业的考生须获得省美术专业统考合格成绩;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获得省艺术类美术专业统考成绩;报考学前教育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我校学前教育专业技能测试(面试)成绩。
三、确定总分
普通类专业考生总分=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折算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总分+政策加分+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或专业技能测试(面试成绩)。
兼报类专业考生总分=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折算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总分+政策加分。
艺术类专业考生总分=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折算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总分+政策加分+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
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10门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满分180分,合格为18分/门,不合格不计分。
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折算成绩:根据2023扬州市职业大学提前招生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确定。最高分20分,最低分0分。
说明:普通类专业考生总分中,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仅适用于报考音乐教育专业和美术教育专业的考生,专业技能测试(面试)成绩仅适用于报考学前教育专业的考生。
四、录取方式。我校结合志愿填报考生数和考生总分,分类型划定学校最低控制分数线,控制线以上考生,录取时按总分由高到低排序,结合专业志愿,依次录取。总分相同,按综合素质测试总分分值排序,依次录取;综合素质测试总分分值排序中,如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总分相同,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同时录取。
环境工程技术(与徐州工程学院分段培养项目)专业、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教育专业、美术教育专业、医学类专业(护理、助产、医学检验技术、药学、康复治疗技术)在录取时,根据上线考生数和考生总分,划定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
说明:第一专业志愿报考我校音乐教育或美术教育因不符合专业合格条件,不影响后续志愿的我校其他专业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学前教育专业、音乐教育专业、美术教育和环境工程技术(与徐州工程学院分段培养项目)专业的考生未达我校划定的专业最低控制线,不影响后续志愿的我校其他专业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