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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级招办监督、学校负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调档比例,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各种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均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等相关标准执行。新生进校后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不设男女生比例,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根据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投档考生,实行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再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的志愿成绩同分排位确定专业录取顺序;投档时如无志愿成绩同分排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专业录取顺序。
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和规定,调剂至其它计划未录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