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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政策。按 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分配录取专业。若考 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对其作退档处理。对于成绩相同的考生,按考生语文、数学、外语的分数从高到低排序。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执行生源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录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