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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河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规定,全面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工程”,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录取工作。不预留招生计划。
1.对口升学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配专业。总分相同时,中职类专业依次按语文·英语(合卷)、数学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各专业教学使用外语语种为英语,录取时外语语种不限。
3.各专业录取考生不限男女比例。
4.各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