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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条 对口升学招生录取办法
严格执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对口升学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规定。职业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达到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总成绩和考生志愿从高到低录取。艺术类专业达到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专业测试成绩和考生志愿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一条 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要求。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