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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在河南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学校组织按照专业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成绩需达到我校单独考试招生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1.高中生采用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等级进行赋分,赋分标准:A-D级分别按95%、80%、70%和60%进行赋分,作为考生相应科目成绩。折算相加后计为文化素质成绩和高中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总分成绩相同的,依次参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的顺序,取单科高分的考生录取。
2.中职生按照文化素质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总分成绩相同的,依次参照文化素质成绩的顺序,取文化素质高分的考生录取。
3.社会生按照文化素质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总分成绩相同的,依次参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的顺序,取单科高分的考生录取。
4.艺术类专业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按照文化素质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总分成绩相同的,依次参照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的顺序,取职业技能测试高分的考生录取。
5.申请免文化素质考试的退役士兵考生按照职业技能测试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6.经审核符合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资格的考生可免试录取。
第十六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加试口语,只限英语考生。
第十八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学校官方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录取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备案,录取学生名单将在我校官方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