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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坚持“公正、公开、公平、择优”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专业清”的录取原则,考生志愿优先,根据专业计划数,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未被录取,又同意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调剂录取。同分数考生,按照语文(中职类为语文·英语合卷)、数学成绩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退档原则:对不服从调剂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宜录取的考生,学校给予退档。
第十九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各专业均不限外语语种。
第二十一条 考生录取健康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规定予以照顾加分投档的考生,按加上照顾分后的总分数对待。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