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先登录
如果我们符合您的基本报考要求,您可以点击关注,第一时间获得我院最新招生动态!
咨询
录取率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综合评价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淘汰比例不低于3%。
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第一志愿专业录取。
第十八条 评分办法
1、普通高中学生评分办法
综合评价总成绩600分,包括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300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折算成绩300分组成。
按照A=50分,B=45分,C=40分,D=35分规则,6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含通用技术)折算总成绩为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
综合评价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评价总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2、“三校生”及其他考生(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的考生)评分办法
综合评价总成绩600分,包含文化素质测试300分、职业技能测试300分,其中专业能力测试100分、技术技能200分。
综合评价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评价总成绩=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3、对于总分相同考生,按照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