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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九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第十条 普通类、单列类进档考生按照“分数清”原则录取,总成绩相同情况下,文科考生按照语文、文综、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理科考生按照数学、理综、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其中:单列类选择应试外语科目的考生在报考“普通类”专业的在总分相同情况优先录取语文成绩较高考生。三校生普通类、单列类按照“分数清”原则录取,总成绩相同考生按照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并分配专业。各类型考生所考科目中单科成绩出现零分的不予录取。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订单式培养专业、华为现代产业学院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对服从专业调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当地省、区、市相关 规定执行的同时,在录取过程中参照上述录取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