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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学校招办依据单招总计划和普通高中生、社会考生及中职生各类考生考试人数,确定各类考生计划分配比例。依据考生第一志愿专业,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原则进行拟录取,总分相同的以职业技能(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分高者优先,如再相同则依据文化素质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低依次进行排序录取。若考生所报第一志愿专业计划已满,对于服从调剂的高中生及社会考生,按照考生其他志愿依次从有空余计划的专业中调剂录取,对服从调剂的中职考生在其第一志愿相同或相近专业大类内有空余计划的其他所报志愿专业进行调剂录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生源不足的专业剩余计划,学校招办根据生源情况可调整使用。
第十五条 拟录取名单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拟录取名单报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学校根据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结果,办理正式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