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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校负责、河南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教育考试院等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八项基本要求”、“30个不得”,实施“阳光工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对口升学考试成绩为依据,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制,教学培养语种使用英语。
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我省对口升学招生相关政策,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按其第二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同专业类别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将其按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平行志愿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录取后按新生报到手册相关要求到校报到。新生入校后,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