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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同时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报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统一领导下进行,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教育厅下达计划执行。招收的学生外语语种不限,但考生入学后专业教学培养外语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对于进档考生,实行“志愿清、专业清”录取规则。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能录取时,如服从调剂,可调剂到其他专业,不同意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专业招生计划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体检标准,医学类、药学类专业限招色盲、色弱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