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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河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领导下进行,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教育厅下达计划执行。招收的学生外语语种不限,但考生入学后专业教学培养外语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对于进档考生,实行“志愿清、专业清”录取规则。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投档总成绩相同的考生,中职类专业依次按语文·英语(合卷)、数学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能录取时,如服从调剂,可调剂到其他专业,不同意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体检标准,医学类、药学类专业限招色盲,色弱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