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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九条 依据考生成绩,实行“志愿清、专业清”录取规则。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能录取,依次考虑所报其他专业,直至考生专业志愿结束;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能录取时,作退档处理;对多人分数并列超计划无法全部录取的,依次按文化素质考试成绩(同分按语文、数学、外语)、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进行排序录取。依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学校可对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国家相关规定,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和“不宜就读专业”疾病的考生,我校均不予录取。学校录取对考生男女性别比例不限定。
第二十一条 录取程序:拟录取考生名单及考生成绩将在我校招生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如无异议,将拟录取名单上传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https://www.hamc.edu.cn)进行查询。
第二十二条 凡被单招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高考等其他类型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高考等其他类型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