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先登录
如果我们符合您的基本报考要求,您可以点击关注,第一时间获得我院最新招生动态!
咨询
录取率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政策实施,录取原则如下:
1.学校承认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和所增加分值的有关规定。
2.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普通批次,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对于思想政治品德、体检合格的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按照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并列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3.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当地公布的招生工作政策和投档录取模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