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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率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河南省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政策实施,录取原则如下:
1.学校承认河南省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和所增加分值的有关规定。
2.按照河南省教育考试院设定的统一投档规则实施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对于思想政治品德、体检合格的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按照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并列时,中职类专业按语文·英语(合卷)、数学、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教育类专业按语文(幼师语文)、数学(幼师数学)、时政·幼教(合卷)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所有专业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
第十九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河南省教育厅文件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